答:首先,明确公司改制时是严格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该文件现在在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仍有公示,可以随时查阅)中第一条第4款“对改制企业留用职工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留用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其劳动合同应明确改制时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条件等相关条款。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时,在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如数发给职工;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进行改制的,并经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程序合法有效。
那么,为什么公司改制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第一条第4款改制呢?因为,公司在改制时,根据市国资委改革组[2004]10号文《关于同意石家庄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改制设立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第二条明确写明:“石家庄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经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为–7915.77万元,按照石政[2003]109号文件规定,扣除安置职工费用及经审计的期间效益后,企业净资产为–11204.58万元。用土地出让金11098.7万元抵顶负数后,企业的净资产为–105.88万元,企业按零资产转制”。而且,公司改制时,国资委批准的调整劳动关系留用职工1689人,市政府没有给留用职工提取经济补偿金,而是按照石政[2003]109号文件、石政办[2003]154号文预提了一部分职工安置准备金,市政府预提的职工安置准备金远远不够给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所以公司改制时是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4款进行改制的,并非按照个别职工认为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的第一条第3款进行改制的。
而且,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4款制定的《石家庄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改制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实施方案》是经全体职工投票表决通过,并经过原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第十三届十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该实施方案第一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时,在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如数发给职工;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改制的问题大家首先要清楚:改制时,公司并没有和留用的员工解除原劳动合同,而只是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所以改制后公司是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石政办[2003]154号文规定的第一条第4款和第十三届十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石家庄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改制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实施方案》执行的,即“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时,在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如数发给职工;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凡是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职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的;凡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都如数发给了职工,所以根据政策规定,职工退休时,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公司一直按照改制文件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改制后公司有内退员工307名,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内退政策直至退休,企业负担全部的“五险一金”及工资。当然,公司现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内退职工也可以自愿选择享受此政策。
作为改制后的公司领导班子,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建企”的方针,在市政府三年大变样拆除许多店铺导致很多职工失去了工作岗位,领导班子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帮助职工再就业,妥善安置职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不仅给失去岗位办理失业的职工支付了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还额外支付了创业扶持基金,这是任何一个民营企业都做不到的。所以,公司不会侵害任何一名职工的利益,会严格按照改制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属于职工的,一分不少都会给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