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益阳市xx区xx渔场原饲料厂职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厂于1998年破产,原饲料厂职工劳动关系全部并入xxx渔场,自1996年我们被纳入湖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以来,养老保险金一直是以个人负担一部,单位负担一部份的形式操作。但最近我们所在的大莲湖渔场因不堪重负,宣布对原饲料厂进行改制职工身份置换,而工龄补偿金按30元/年计算,从此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我们想知道这种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是,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回答: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