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由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指导组以及企业骨干、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
(二)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物相符。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三)清产核资督查由企业改制督查组(人员由市监察局牵头、市人大财经工委、政协经济科技工委、体改、财政、审计、国土、物价、总工会、房管等机构派人参加,下同)对企业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面在10%以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查组向企改办提交书面督查情况报告。
(四)由市企改办牵头召开清产核资汇报会,听取各部门对清产核资情况的意见,如无意见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