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原始积累阶段税务以带征方式缴纳,企业若有意上市应尽早改制规范,变带征为查账征收。如企业在规模较大时仍为带征,则改制时我们建议将原企业注销,重新设立规范的查账征收企业。否则,届时即使企业愿意补缴相关税款(或由全体股东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若因带征税务所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全体股东承担,与拟上市公司无涉),仍可因无法取得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文件或涉及巨额罚款而给申报造成实质性障碍。
申报前应比较企业账面记录与送交税务局的纳税申报表是否有异,如有,应补充申报,并取得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未欠税款证明。其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取得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批准。如,税法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40%的规定,至少应经省级税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否则应补缴。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上市在地方税收方面多有通融,但通融范围限于地税。减征的地税,如地方政府同意以此作为企业财政补贴,应取得政府批复。关于上述财政补贴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税。部分省区为此颁布补充规定,如浙江省[1995]154号文和粤地税发[2001]251号文均规定,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如财政部门指定用途,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申报时,如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对此问题未发文明确,应取得专项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