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方式中,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建议金融机构不要选择一般保证方式,而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