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承担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法律义务或责任的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法人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以做股份公司发起人;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也可以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由于中国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定位在较高层次上,且证券监管机关为企业申请上市也设定了很高的门槛等原因,公司法、有关行政规章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工作指引等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资格、人数以及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等均做出了特别的规范性要求。对已经成熟的概念和作法,本文不予讨论。下面就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笔者做几点说明。
(一)关于企业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向股份公司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包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为确保公司适度偿债能力,防止“皮包”公司泛滥,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国家工商局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精神,规定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推而广之,扩大到任何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均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因此,以某企业不是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为由不适用公司法关于50%的限制性规定,是错误的。
公司法的如此规定,对于堵塞企业盲目“办公司”固然有效,但也严重地制约了企业与企业间正常或合理的经济联合,使一些企业无法利用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机制规避项目风险。
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是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但是,我们注意到,这里的规定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规定,即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对外投资如何计算,并没有规定。
(二)对发起人的出资规模或金额应当有一定要求吗?出资少就不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了吗?应该说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均有益处,尤其对于外国人只要其能够在中国投资,我国的外经贸政策就应当持欢迎的态度。公司法以及作为股份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份公司的单个发起人均没有最低出资金额的要求,即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出资50万元,或者100万元都不会影响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效力,只要发起人出资总金额达到或者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部分监管机关却设定了种种限制,或者要求每位发起人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或者要求每位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等等。至于对外国投资者则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如不论股份公司是否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格,外商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拟成立公司股本的25%的比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首发A股或者B股后外资股份仍然不得低于25%等等。照此规定,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不得有5%以下的股东;低于25%的境外投资应当拒之国门之外;而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持股即使高于25%但低于32%(约数),则在中国就永远不符合上市条件等等。笔者认为,这种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外附加不合理限制的作法,不符合《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应当从实际出发,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规定,是科学和客观的。因为经济生活是复杂和灵活的;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会时常发现看似荒唐但实则是最为合理的安排。法律不能也不应当规范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10万元出资也罢,500万元也好;持股比例是1%抑或是49%,关键还是看其是否在有意规避法律关于股份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
(三)中国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透过其境外机构如BVI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并申请上市?当然可以。但根据有关外经贸管理法规的规定,境内法人在境外投资需事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至于自然人的境外投资,也不是没有任何管制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境内自然人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其离岸外汇境外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参股境外公司,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多少为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法没有关于上限规定。以往曾经有人钻这个空子,认为发起人人数达到几万人也可以。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因为发起人是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承担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法律义务或责任的人。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额时,发起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已经无法掌握,对有关法律风险也难以判断和控制,发起人已经无法再发挥其作用了。那么到底多少个发起人才合法合理呢?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因此,笔者认为50人以下的发起人股东一般不会违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证券法的作法很有借鉴意义。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数的多少以是否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为参考因素作出判断,即如果有的发起人或者认股人需要公司披露信息给他,则股份公司该等发行就不是私募。中国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认为,当发起人人数多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公开发行的嫌疑,如果没有事先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则属于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