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最大特点就是适应国际与国内反避税需要,强调了反避税工作在我国税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2009年4月召开的G20峰会上,为了反对“避税天堂”的存在,会议将世界各国划分为3类,即黑色名单国家、灰色名单国家和白色名单国家。对存在“避税天堂”的国家,可通过联合国或者OECD对其进行制裁或者即将举行制裁。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三是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和财税[2008]121号文(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规定)等。此次公布的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继续体现了反避税的精神,对免税重组设定了诸多限制性条件,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各种条件,以防止纳税人通过企业重组进行避税操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