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从事的行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行业,第二类为只有得到投资委员会(BOI)鼓励才能允许经营的行业,第三类为在得到商业部商业注册厅厅长的许可或在BOI鼓励措施项下的情况下,外国人才可以经营的项目。该法或其它法律没有特别注明的行业不受外资比例的限制。不过,外国人在泰国从事:1)泰国政府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的经营行为;或2)泰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的协议下允许的经营行为,则不适用外商经营法。
但是后来对外商经营法进行了修改,允许外商更大程度的参与。1998年8月18日内阁原则上同意了经修改的外商经营法(英文为Foreign Business Act,FBA),并于1999年11月24日由国王亲自颁布实施,Foreign Business Act代替了1972年的Alien Business Law。
FBA与ABL相比,主要的不同在于:
对证券代理服务、批发和零售、建筑、非丝质的纺织品、服装、鞋、酒类生产和拍卖做了进一步的放开;
对只能由泰国人经营的行业做了重新规定:1)因特殊原因只能由泰国人经营的行业;2)因国家安全、文化、传统、民间手工艺、环境而对外国人进行限制的行业;3)泰国人缺乏竞争力的行业;
今后政府和私有部门代表将组成指导委员会,定期审议禁止和限制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分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实际上,一些重要的行业已经放开,允许外国资本更大的参与。尤其是允许外商在10年内拥有银行、金融、证券公司的控股权。但是政府又同时规定,10年以后新注入的资本必须来自泰方,除非外方拥有的股份低于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