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习惯了把工作中心放在管理策略上的决策者,往往忽略了一个投资案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福建一公司准备在北京投资成立一家订房公司,并决定吸收在这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马某作为自然人股东。双方答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60%的股份;马某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40%的股权。然而,根据相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先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且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权的20%。为绕过法律屏障,公司改为全部用货币的出资方式,马某名下40万元的入股资金有公司垫付,双方另行约定这笔垫付款有未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但订房公司进入营运后,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福建公司提出要马某归还40万元,在要求没被满足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双方曾约定该笔付款由订房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而使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类似案例的情形并非罕见,其中的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工作予以避免的,然而经营者往往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投资的成本计算与产生上,忽略了投资的法律属性。
问:究竟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又有什么方法可以予以避免呢?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收购股份是企业常见的投资形式,如是新设企业,则在保证己方出资的前提下应慎重审查合作方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受让股份,则应慎重审查转让方原出资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
而收购股份则必须特别重视“债务黑洞”的问题。当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信息不对称时,收购方往往无法弄清被收购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实际上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等。
此外,应特别注意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外商合资的,应注意该财产是否是外商自有的财产,如系以租赁、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以设有抵押的财产出资,则极易出现外商离开国内而由其他投资人品尝苦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