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为投资人设定了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要求老板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
(一)责任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停业限制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后,不得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
(三)企业解散时的义务如果您开办的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了,您必须对您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他们向您申报债权,如果您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必须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第一顺序,是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才是偿还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