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只是对《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和意义作出了要求,未对《股东名册》的定义和和格式作出界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确认股东资格,以及为公司在工作中查阅股东情况及向股东发放通知等文件提供便利条件。
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标准有公司章程、实际出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并及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但上述记载不一致时,应该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第一,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
第二,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