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A、B两公司共同投资成立C有限公司,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B公司以A公司未履行出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A公司的股东资格,并赔偿经济损失221万余元(以A公司应出资额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A公司抗辩称,从C公司设立之日起,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就已经交付给C公司正常使用,对C公司之经营未造成任何损失,故反对否认股东资格并赔偿损失。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投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投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44bf4365837d84333426e6b79c44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