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答: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等其他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有哪些情形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二)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答: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引用法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