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 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正本(复印件留底);
(4) 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正本,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正本(验后返还);
(6) 现有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企业联或变更通知书、开户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7) 申请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验后返还);
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出具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企业持该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清算结业资金汇出手续。
法规依据:
《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