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的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日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中
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的纳税义务:
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的,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