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例如,某公司20×7 年1 月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线生产产品,租赁期3 年,生产的产品预计每年均可获利。20×8 年12 月,市政规划要求公司迁址,加之宏观政策调整该公司决定停产上述产品,原经营租赁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还要持续1 年,生产线无法转租给其他单位。此时,该公司执行原经营租赁合同发生的费用很可能超过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该租赁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当在20×8 年12月31 日根据未来期间(20×9 年)应支付的租金确认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例如,商品销售合同属于待执行合同。在其售价低于成本时,该合同即变为亏损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该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存货)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和存货跌价准备,不确认预计负债;如果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存货),企业应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预计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