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
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应当按照期初借款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费用。实际利率是企业在借款期限内未来应支付的利息和本金折现为借款当前账面价值的利率。
例如,A 公司于20×0 年1 月1 日折价发行了面值为1250 万元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1000 万元,票面利率为4.7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即1250×4.72%=59 万元),当期一次还本。据此,计算该公司债券实际利率r 为:由于1000=59×(1+r)-1 +59×(1+r)-2 +59×(1+r)-3+59×(1+r)-4 +(59+1250)×(1+r)-5,由此计算得出r=10%
假定A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建造一条生产线,生产线从20×0 年1 月1 日开始建设,于20×2 年底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在20×0 年至20×2 年间每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为100 万元、104 万元和109 万元,20×3 年和20×4 年发生的113 万元和119 万元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再予资本化。
除公司债券外,其他借款也应当按照上述实际利率法确定每期利息费用。如果按照名义(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利息费用相差不大的,可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