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执行日预计资产弃置费用的折现率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资产范围,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根据本准则第十条,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减少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三)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采用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原来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的金额,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四)首次执行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规定是指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中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五)首次执行日金融工具分拆时的公允价值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确定负债成份发行时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金融工具的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负债发行时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发行时和首次执行日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合理确定的,不应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