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初期,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法规。
1993年10月,在总结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200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接受赵咏秋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议案(第1151号议案),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列入了人大的立法规划,责成有关部门正积极组织起草工作。财政部于2005年将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列入重点立法任务,预计3-5年时间完成该项修订工作。
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至此,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外部条件基本成熟。
2010年,国务院颁布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位列“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116件立法项目中。
2011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14号)文件,研究起草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文件指出将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和资产评估法制定工作,研究起草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201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8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明确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进财政法制建设,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进展顺利。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等5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2014《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主要背景:
《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益发展,也迫切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改完善。财政部一直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进程,配合国务院法制机构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为适时全面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奠定了一定基础。具体到本次修改工作,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而开展的,目的是取消不必要或不再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合理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换言之,本次修改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项修改”,对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水平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注册会计师法》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一)删除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截至2012年底,原“四大”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完成本土化转制工作。鉴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删除相关规定是必要的、适当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