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