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国有企业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在公司改制时,全体职工均有入股,但因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最多不超过50人)或经验的不足,在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致使一部分股东缺乏形式上的要件,但这些股东也参加股东大会和分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公司内部领导层结构的变化,公司认为这些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要求这些股东退出公司或收购其手中的股份,双方发生纠纷,隐名股东不愿退出或被公司收购,反而要公司依法承认其合法地位,辛协工商登记。这一问题,涉及到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和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到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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