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典当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州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变更。
办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第181项、《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报商务部审批
1、申请设立典当行,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的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由申报市州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设立申请(需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4)典当行业务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典当行的分支机构需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6)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和拟办典当行分支机构地(省、市、州)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需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3、典当行分立、合并变更应提交如下材料: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申请报告;3)已修改的《公司章程》;4)典当行分立或合并协议;5)股东转让股份协议;6)法人股东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投资能力调查和投资资格确认;7)新的个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
4、典当行跨市、州迁移住所应提交如下材料: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申请迁出事由报告;3)典当行董事会决议;4)跨市、州迁移住所的典当行必须持有迁出、迁入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正式意见。5、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
变更应提交如下材料:1)典当行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签署的文件;2)申请报告;3)股份转让协议;4)董事会决议; 5)已修改的《公司章程》;6)典当行新的法人股东需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投资能力调查和投资资格确认;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典当行新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