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