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本案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浙江集团选择要求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金钱赔偿的方法来弥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损失。那么,应如何确定损失呢?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应与公司净资产相关,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则可能与流通股本大小、二级市场股价有关。在充分考虑浙江集团持股比例、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错责任和目标公司的实际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应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具体数额不应超过浙江集团因目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的股权所对应的资产减值。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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