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增设了不少新的制度,其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了社会各界谈论的焦点话题。事实上对于一人公司是否被允许目前还存在争议,不过,大部分学者和立法者认为成立一人公司已经具备基本条件。设立一人公司是经济发展趋势的产物,立法也应当顺应这种趋势。这里笔者不得不佩服立法者的超前眼光。
随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确立,不少学者认为一人公司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在华夏大地上设立,更有甚者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将逐渐向一人公司转变,甚至完全被取代。不可否认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的确立有其好处,如一人公司的股东构成相对简单,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决策、分配问题上等方面都不会产生矛盾,有利于及时调整公司的方针、政策,及时对市场变化作出反映。正因为此,新公司刚开始实施不到一个星期,温州市就有人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现实很快就融合在经济浪潮之中。
虽说一人公司有不少值得推广的地方,但笔者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目前只是初步具备基本条件。在欣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立后,应看到一人公司也有不少的弊端,如一人股东权力过大,公司的发展完全依靠其一人的思维模式,绝对权力的膨胀会倒置对利益追求的无止境的过大,有可能造成盲目投资,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新公司法在确立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成立一人公司设置了诸多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有以下五点: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最低出资额比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高,并且需要一次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