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财产差价承担填补责任,即股东在以非货币形态的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时,如果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在公司成立时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中所定价额,则各股东承担连带支付其不足数额的责任。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4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4]我国《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股东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