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他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的公司。比如我和唐会长开了一家公司,要开另一家公司,我们两个要重新拿出钱来投资,或者借,或者怎么样的方式。这时候我们正好缺钱,怎么办呢?可以通过我和唐会长已经投资设立的这家公司的股权评估作价再结合30%的现金。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个公司注册资本现金不能低于30%。理论上讲,股权出资最高可以达到70%。我们两个经过评估再加上30%的现金再设立一家公司。这时候除了30%现金以外,其他70%算是一种实物出资。我们不要拿出现金,这样来说,开第二家公司我们就节约了70%的现金。这是最简单的股权出资。
前面所说的四种情形不是这么简单的,它还有一些换股、变更的形式。概念上来讲,从最简单的例子,大家可以看出它基本概念是这样的。
1、股权出资现在是有适用范围的。目前按照规定,投资人必须是中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包括港澳台还有华侨。目前我们的三资企业法,港澳台、华侨是视同外资的。这里是针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人。一般华侨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这种就是排除了外资,就是说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都不涉及股权出资的范围。因为这其中还涉及到国与国谈判互相同等待遇的问题,所以目前只是适用于内资。
2、股权公司必须是本省市登记注册的公司。现在江浙沪大家都已经共同认可了,股权公司在相对认可的情况下面适用到江浙沪。我和唐会长投的公司必须登记在江浙沪地区,无论是原来我们俩第一个投资公司,还是后面我们以股权的方式设立登记的新公司,都必须登记在江浙沪地区,除了这个地区,其他地区没有这个相关的政策,只有在长三角地区相互认可。
4、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的70%。
5、以股权出资必须经过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或半数同意。因为股权出资以后涉及到股东的变更问题,就涉及股东的优先受让权问题,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话,可能这步的变更就没法做,对后面股权出资的实施可能会产生障碍,这个也是为了企业考虑。
6、以股权出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这一点应该都可以做到。
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足额缴纳,前面也讲到过这是一致的。
2、被设定的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被设定质押的股权不允许转让。被法院冻结的股权如果擅自作为出资、转让,法院会追究责任。
3、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因为新公司法修改以后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赋予了股东最大的自主经营权,这与老公司法非常不一样。新的公司法规定章程,或者依据章程的规定进行等等类似文字的表述,在整个公司法里面有20多处,说明它希望股东自己通过章程来约束股东的正常经营行为,行政机关不要过多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所以它在新公司法修改以后就给予了公司本身尽可能多的自主经营权。因此,允许股东约定不允许转让。如果不允许转让的话,实际上股权出资也就无法进行,所以它是禁止的方式。
4、其他,因为有好多法律法规有类似的规定。有一些行政许可的企业,对于企业本身就有规定,你要设定类似的企业,你一定是企业法人。如果你以股权出资设了其他的企业以后,可能里面涉及到一些自然人、法人参与进来,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类似的规定也不允许出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