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私募基金依其设立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契约型与公司型,[11]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为信托,其当事人之间为信托关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其当事人之间为股东(或出资份额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委托理财则是一种代客理财业务,在委托理财业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第二,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由投资者的出资形成,须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名义转移至受托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资产也由投资者的出资形成,其基金财产为公司所有;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之中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仍然是出资的所有权人。
第三,规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信托契约规制管理人、托管人及复数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型私募基金以章程规制公司与复数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则是以每个单独的委托契约分别规制委托理财业者与每个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一对复数”式的合同或章程,委托理财则为“一对一”式的合同。
第四,对投资者的资格要件的规定不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一般受到资格要件的严格限定,如日本投信法就借鉴美国法的规定,依招募对象的不同而将私募投资信托分为合格机构投资者私募及一般投资者私募,其中,合格机构投资者私募的招募对象为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至于一般投资者私募,虽然日本投信法与美国法上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其仅限定了人数标准而未明确规定招募对象的资格要件,但在实务之中,由于一般投资者私募对招募对象的应募金额的起点要求较高,因此其投资者通常均为富裕阶层。委托理财业则对投资者的资格要件并无限定。
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委托理财则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服务,二者为一种互补关系。针对我国民间协议型私募基金的现实状况,应当对其进行疏导分流,对于符合委托理财的要件标准的,应将其纳入委托理财相关法律的规制范围,而对于符合私募基金的要件标准的,可视时机而在引进私募基金制度之时,将其纳入私募基金相关法律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