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而只是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但是股权出资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其次在新《公司法》颁布前,个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颁布过股权投资的规定。
作为出资的股权,在权属上应该是无瑕疵,形成股权的出资额已经缴清,股权未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除此以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如下情况:
(1)公司以股权作为出资,应注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下列股权依法限制转让,不得作为出资: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公司(下称存续公司)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一般而言,涉及到被投资公司需要办理相应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存续企业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1)[存续公司投资者]将所持的[存续企业]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使得[被投资公司]成为[存续企业]的股东,对于[存续公司]而言,是一种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得损害[存续公司其他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
(2)如果[存续企业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者,[存续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存续企业投资者]将股权作为对[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需要获得[存续企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
(3)[存续公司投资者]为外商投资者,股权投资往往会使得[被投资公司]和/或[存继公司]改变公司类型,如假设[存续公司]原为外商投资企业,被投资公司原为内资公司,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往往改制成外商投资企业,而[存续公司]往往改制成内资企业,当然前提是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存续公司投资者]可以向[被投资公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