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依据资本法定原则,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规定,在对外关系上,股东不出资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在公司内部关系中,也只是规定公司或已出资股东对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行使抗辩权,或者由公司通过调整股权结构、依法减资的方式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所以,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以股东未出资、假出资而一律否定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