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行性报告定位准确,合理可行。(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3、办公和服务场所应当与申请从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4、申办人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四)项);
5、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6、工作规则应当健全可行,说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项);
7、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