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系民法或合同法对通知采取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到达主义;二是发信主义。我国民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通知收到来表明承诺的生效,而普通法系是采取发信主义来表明承诺的生效。对于公司法是采用民法中的到达主义还是发信主义,公司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认识:一是民法通则是一个基本法,而合同法的效力要高于公司法,在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应采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是一个有别于其他民法及公法的混合法律,不仅要考量私权利的因素,而且要考量整体社会的效率问题,采取普通法系的发信主义较为合理。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众化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住所分散,召集期间的计算,如采用到达主义,各股东收到通知的时间并不统一,认定时间上出现矛盾可能要重新召集,这样就造成召集程序迟缓,且效率极其低下。借鉴国外公司法采用发信主义来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一般只要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间之前发出通知即可,无须过问到达与否,因未送达而导致的损失应由股东承担。但是关于是否遵守通知及期间规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即公司应举证是按照股东名册上的住所或股东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发送了召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