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由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时采取股东表决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比如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进行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