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分割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孙某与林某于2003年结婚,于2014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与朋友张某共同出资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孙某占其中56%的股份。孙某与妻子林某离婚时,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在未事先知会张某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孙某将所持有的物流公司股权的一半(也即28%)转让给林某。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股权变更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利益?如果张某不同意,林某应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事实上,我国法律已经对此类问题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首先,看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然后,我们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类情况是怎么规定的(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因此,本案中孙某应当先将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张某,征求意见,如果张某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答复孙某,应视为张某同意;如果张某不同意,应当出资购买孙某欲转让的股权份额。
如果孙某事先没有书面通知张某股权转让事项,并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张某不同意并提出购买的,张某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
妻子林某如果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向孙某支付的用于购买其所转让股权的款项归林某所有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