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有关情况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上市的股票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限制或变更原有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终止交易:
基于其他正当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对上市股票限制或变更交易方式以及停牌终止交易的必要时,可书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若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者,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的上市股票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停牌、终止交易:
经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终止交易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将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与证券交易所商定公告日期,及时予以公告,并将公告报告3 份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如果上市公司未依规定公告 , 证券交易所可直接在交易场所内公告该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或终止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化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本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 东的行为损害公众利益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的,由该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