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表现是多方面的,特别突出、危害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小股东的合法权宜被侵犯,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小股东的合法权宜受损,有的是受到蓄意侵犯。比如,公司的大股东在没得到董事会认可或由少数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擅权决定后,通过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嫁包袱,为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使其关联公司受益。还有一种情况是,小股东利益连带受损。因为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有实际上的决策权,而国有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和经理层,有的并不适宜或能力不足以担任相应职位,有的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失误,使小股东的利益连带受损。
第二,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公司治理三机构,核心是董事会,董事会能否承担起受托责任,对于上市公司至关重要。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治理结构安排上董事会的作用问题也存在着亟待改进之处。
从董事会的构成上看,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合格的独立董事。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比例不当,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经理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容易造成董事会忽视股东利益,而偏私经理层,严重的甚至产生内部人控制。
从董事会成员产生的方式看,绝大多数都是由股东单位的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委派的。具有董事和公司经理双重身份的人员较少是由人才市场竞争产生的,难免有良莠不齐的问题。
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运作承担有直接的、最重要的责任,这就使得董事长很容易越俎代庖,陷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在董事会上,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长常常具有事实上的决断权,而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和所有者作出决定,也不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运作方式。与干预过多的倾向相反的情况也是有的,这就是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起作用。上述弊端都直接影响董事会承担起所有者的托付之责。
第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既缺乏合理合法的、充分的激励,又缺乏严格规范的、有效的约束。由于大多数董事和经理人员不是竞争条件下产生的,这些人中,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其获得充分激励的合理性也常常受到质疑。且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投资母体之间难以割断的联系,为照顾左邻右舍和方方面面的关系,也不可能按市场原则给予经理人员充分的激励。当然,也存在一种现象,就是董事会在内部董事占多数的情况下,通过其控制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过高的报酬,也就是说,自己确定自己的报酬。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公司经理层缺乏有效约束,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公司有效治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既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自身运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资者变得越来越理性,有眼光的长期投资者更重视市场的规范性,重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性,重视企业的运行机制,如果不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容易使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缺乏信心,显然,这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筹资和资本市场发展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使一些上市公司不是把目标放在实业发展和长期利益上,而是致力于财务操作,做假帐,提供虚假信息,制造股市表现,这对于公司自身发展和股市规范运行都是有害的。
有鉴于此,必须一手抓紧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手加强和改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所有股东合法权宜,维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宜,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宜的目标,才能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微观基础,才能降低市场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总体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