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程序,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