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你可以去想,宪法的修正案能否由委员长签字就生效了?公司的章程如何修改呢?公司法将其列入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3表决权),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与此对应的应当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人数和形式有别,比较适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这种形式,公司登记条例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修正案的规定是与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同时审查相对应的,不能孤立适用该条款和孤立审查章程修正案的签认方式,否则,修改章程这种最严格最审慎的事,岂不反而变成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简单之事,届时股东会否认章程修正案或股东对登记的章程修正案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主张"我是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审查"?或者说我是依法审查,因为公司登记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不是为法定代表人私自篡改公司章程大开方便之门吗?严格地肯定地说,公司登记条例中该条规定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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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包括宪法,公布的职权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而是国家主席。学会合同修正案范本。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通过的只是法律草案,只有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对外公布才正式成为法律。二楼说得对,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不是人,是组织,当然不能签字。不能孤立说只是法定代表人签字。
应该是公司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中提出章程修正的内容.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即可。
章程修正案只需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决议才需2/3以上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