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对于并购和收购之后的企业债务承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了合并或者收购,那么原有公司所负的债务将不再由自己独立承担,而是由并购或者是收购之后的公司进行承担。这也可以叫做债务的继承。
在企业合并和收购成为一个新的公司之后,原有的公司的盈利或者是债务都有新的公司继承不再由自己承担,这也是挽救破产企业的一个方法。在新的公司成立之前,应当对原有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对原有公司的债务也要进行处理,处理的步骤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在两边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是收购之前,应当由两边公司的负责人签订一个协议,在协议中要表明双方各负有的资产和债务,并且在协议当中写明被收购一方的所有债务均由新的公司或者企业进行承担。此项通知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议之后的十日之内通知给原有企业的债权人。 债权人知悉双方公司的合并之后,应当向新的公司主张债务,不再向原有公司主张。
当然,由于债权人可以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要求债务人对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就算在公司合并之后,债权人也可以在接到合并通知书的30日之内向新的债权人请求对债务提供新的担保,这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收购是非常正常的商业活动,在商业活动当中应该秉持着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照顾到各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被收购的公司来讲,自己不用再承担原有的债务,对于收购的公司来讲,被收购的公司之后的所有盈利都将归自己所有,这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要考虑到对于债权人的保障就是上文所提到的送予协议书,并且可以对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