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种。一种是全权委托,就是代替法人代表行使一切公司的权利;另一种是规定权限的委托,被授权人的权力是有限的,只限于作某些事,如签支票不能超过6000欧元、没有投资权、或者仅可以请工人、辞退工人等。
答:全权受托的,被授权人是公司的事实法人代表的,要承担责任;权限有限制的不需要为公司承担责任。
答:首先要有公司的全权授权书,授权书在商业注册处注册,所有公司出入文件由被授权人签字,另外被授权人在企业中做起决定性所用,如业务处理、人员确定、财务的运作等,凡是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均由其决定的,就是事实的企业法人代表。
问:如果事实法人代表造成公司亏损,债权人应如何向他要求负责?
答: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向法官证明以下三点:
1.公司欠债情况,公司事实法人代表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调整这种情况,例如做一个资产增加或宣布破产等;
2.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的法人代表,只是一个挂名的,实际在公司的经营和领导的是事实法人代表;
3.真正领导公司的是被授权者,他是真正的法人代表,如他是进行交易的,去银行,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也是他管。
问:如果证实公司的经营不善是全权授权人即事实法人代表的责任,挂名法人代表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答:不,事实法人代表负责,并不能免除挂名法人代表的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管是挂名的还是真正的,都不能逃脱责任。
问:这么说来,公司法人代表不管什么时候,都要承担公司的责任了。而被委托人,只有被全权授权的,才要负责了?
答:是的,只要被授权人,不是全权的,就完全不必担心将来要为公司承担责任。(摘自西班牙《欧华报》;诚信法税顾问公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