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二是加大了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三是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业,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四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
五是要求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