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安排》)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依法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做进一步扩大开放。
《意见》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意见》中的放宽条件还包括: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等。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政策宣传,优化服务,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确保《安排》中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领域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按时顺利实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原标题:工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条件再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