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始发于2008年4月,至今历经多次大修,此次修改旨在给“炒壳”降温,支持通过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据了解,2011年8月进行首次大修,第一次明确提出从严监管重组上市政策,要求借壳一方的条件与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即IPO)条件趋同;2013年11月进一步提出借壳方条件应与“IPO标准等同”的监管要求,一字之差,内容迥异。
现在的《办法》是经过多次大修后于2014年发布的。即将进行的修改在此基础上,对借壳一方的要求更高,难度也更大。
证监会称,修改《办法》首先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以前的《办法》,对于借壳的要求条件是: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100%。此次修改,不仅资产总额,其它如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及股份,任一项占比超过100%,均构成借壳。
资深重组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荣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指标多了,意味着触及任何一项指标,新注入的资产即借壳一方的条件都要与IPO等同。也就是说,只有足够好的资产才能借壳。
认定标准的另一个条件是细化控制权变更。无论是股东比例、董事会的构成抑或管理层控制每一项,只要控制权发生变更,就认为是借壳,同样的要求其新注入资产与IPO条件相同。
从严的另一个方面体现为“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张荣胜说,以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股票融资,用筹来的资金购买新资产,现在不行了,壳公司没有资金,欲借壳一方必须有足够的实力,不仅有够优质的资产,还得有资金现金流等经营所需资金。
对借壳方的另一要求是首次增持累计期限为60个月。张荣胜分析说,过去这个时间是12个月,就是说,借壳方先通过不断增持目标公司股票取得控股权,在12月内再注入与IPO条件等同资产,就算借壳成功。现在要求的时间为60个月,即取得控制权后,五年内注入的资产都必须与IPO条件等同,无形中,难度加大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