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路集团于8 月24日披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背景及内部审议决策程序。
拟修订《公司章程》第96 条第2 款规定:“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由股东提名而当选的董事在不存在犯罪行为、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且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津贴总额的6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对此,深交所要求金路集团补充披露,这一赔偿金支付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赔偿金的支付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涉嫌利益输送。
此外,拟修订《公司章程》第 96 条第 3 款还规定:“在董事局任期届满前,每连续十二个月内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局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但是董事主动离职或任期届满,或者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或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被依法解除董事职务的除外。”
关注函提出,要求金路集团说明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 条的规定,是否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