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刘先生被一家网络公司聘为部门经理。转正后月薪6000元。
一年之后,他的薪水被降到了3100元,这让他无法接受。他与单位发生了争执,又过了一个月,单位以“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为由通知他待岗,待岗工资是600元,刘先生愤而辞职。很快这起纠纷闹到了玄武区法院。
“我们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相应地降低了他的工资标准,而并非克扣他的工资。”单位负责人在法庭上解释说。
法院审理后发现,单位虽然说工资变化的原因是岗位变动,但出具的岗位变动通知单上,却没有时间和公章,不算是有效的证据。
法院还认为,单位以刘先生“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为由让他待岗,降低了他的收入与地位,但没有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所依据的事实及调整岗位的合理性。据此法院判决单位补齐刘先生的工资并赔偿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