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漫长的期待和不懈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2003年公布了有关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打开了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法律之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新增了虚假披露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将诉讼模式限定为两种传统诉讼模式,而这两种诉讼模式的不完善、诉讼效率低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难以实施,使得司法救济手段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所有实体法上的修改,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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