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国家对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面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世界各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两种。一是禁止超过一定数额的相互持股,二是限制表决权[4]。前种措施意图禁止大份额的相互持股,后种措施则着眼解决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良影响。另外,各国还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对相互持股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对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态度上,由于本身具有十分发达的证券法律体系和反垄断法律体系,并辅之以丰富的判例法和公司实践,相互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危害不大。因此在公司法上对相互持股不作直接或间接禁止的规定,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也不在禁止之列,但对母子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则普遍禁止,对相互持股的表决权也普遍进行限制。
2、我国的现行立法。对于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只在公司法,中简单的规定了转投资及子公司问题,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股份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该条对公司相互持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立法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同时,我国的证券法也未设有相应的规范来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目前$国内有关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原则上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此外就是某些地方性法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定《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可见,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还处在最初的阶段,与国外的立法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1、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规制。由于公司转投资而形成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显的规定,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及持股比例未作任何的规定。相对而言,国外立法在这方面就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原则上都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只有例外条件下允许,例如:日本商法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时,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除非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行使公司权利为达到其目的而必要时。此种情况下,子公司依法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在相当时期内处分掉。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及子公司共同的子公司[5]。因此,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范采取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的方式。在公司法中做这样的规定,子公司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除非有以下例外情况。子公司将某一公司吸收合并,而该某一公司正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子公司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为达其目的而必要时,子公司依据上述情况取得母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母公司资本的1/10。并不得行使表决权,并且应当6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转让出去[6]。/以较为严格的立法来限制母子公司的相互持股,从而避免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就我国目前公司制发展的现状及公司法的实践来分析;我们对相互持股的比例限制应当采取较为宽松的制度取向,也就是说,除了转投资的有关规定外,一般对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的数额以及自己被对方持股的数额不宜作过高的限制!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是采用此种规范方式最突出的国家,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10%以上的股份,被持股的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该持股公司的股份。基于具体的国情"我国对相互持股的规制确实缺乏经验,且我国公司法在现在以至将来的一定时间内会继续奉行法定资本制,对资本的真实性、资本的充实给以较多的关注。所以可以在公司法中对相互持股的比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当一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股份超过20%,后者不能持有前者的股份*但是为了防止故意虚增资本,应规定禁止公司以直接或间接相互认购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7]。
3、限制相互持股的表决权。在相互持股的状态下,由于企业间缺乏实际出资,从而使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抵消,最终导致资本的空洞化造成资本虚增。根据一股一权,出资与表决均衡及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相互持股产生的这部分虚增资本,也就同样地享有对等的表决权,从而使真正的出资者的股权受到侵害,从公司的法理结构来看,会导致经营者控制本公司股东会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在我国的公司法中作这样的规定。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拥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以上股份,或拥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资本1/4以上出资额的场合,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没有表决权[7]。
4、规定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当一公司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根据出资与表决相均衡这一原则,会因该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而影响甚至控制其它公司的经营决策。为了维护其它公司的利益,避免因为资本虚增而使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必须在立法上对相互持股的公司规定通知的义务。
[1]王瑞华.相互持股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3):36.
[2]卢晓光.试论相互持股现象[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53.
[3]阳东辉.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01,(3):106.
[4]沈乐平.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03,(3).
[5]李燕.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3,(1):115.
[6]甘培忠.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77.
[7]朱涤非.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J].中国律师,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