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主管我国反垄断工作的主管机构和执法机构,但是却没有明确这两个机构是否承担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缺陷之一。鉴于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国防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可借鉴美国成立隶属于财政部、但跨部门运作的政府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作为负责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的作法,通过法律授权设立一个我国独立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 委员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并定期向国务院总理汇报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状况。其成员可由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组成,以商务部为主,其它各部委在各自的职权职责范围内对外资参与的经营者集中涉及到的相应国家安全利益予以审查,并最终以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由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并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