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了地址还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变更营业执照负责人需要的资料和手续:
4、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免职书(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
5、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计生证、6张大1寸照片。
申办工商执照变更手续: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 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 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