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注销通知书》。
所需材料: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鲜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备注说明: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公司。
5、第3项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